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及零售点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机关
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许可类事项:
1、新办申请
(1)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4)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2、变更申请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3)原许可证正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延续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原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5)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管理类事项:
1、停业申请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2)许可证正副本;
(3)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2、恢复营业申请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2)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3、补办申请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2)遗失或损毁证明;
(3)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歇业申请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2)许可证正副本;
(3)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
申请人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6、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
1、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2、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4、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四)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五)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注: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八、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受理时间、地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